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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工作手册
2014-09-03 10:58  

   

 

目   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7

党代会基础知识问答··· 10

高校党代会基本知识··· 20

关于成立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30

关于筹备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 34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2010]15号,8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五条 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七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机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学校,可以实行常务委员会票决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规模较小的学校,可视情况适当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第八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军队系统院校党组织的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代会基础知识问答

 

1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

4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样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第××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厂(所或其他基层单位)第××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叫“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末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5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哪些区别?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大会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6什么是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7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8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9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0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11预备党员可否列席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1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要有一定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13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4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对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目的是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主席团或者预备会议审查通过获得代表资格的代表,方可正式参加大会。

15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部分会议。列席会议人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列席人数较多,一般应单独编组活动。列席人员参加大会的哪些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是否一定要设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如何产生?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大会并处理大会有关事务。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也可由各代表团(组)提名。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需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在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在任期内召开代表大会的,可不设大会主席团。会议由党的委员会主持。

17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什么?

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会议期间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大会主席团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代表审议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组织代表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4)在组织代表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确定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主持选举;(5)起草代表大会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6)讨论决定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18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奏什么乐曲?

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开幕和闭幕时应奏《国际歌》。

19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是否要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按照习惯作法,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党代表大会议程。通过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

20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常委是否还要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在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常委、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委、副书记自然是委员会的委员,不需要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

 21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是怎样规定的?

《党章》第30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22什么是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23什么是间接选举?

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24什么是等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25什么是差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26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27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代表时,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进行选举时,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8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不能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近期内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虽然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提名为委员候选人,但从有利于工作和有利于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出发,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29为什么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要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票上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在多年实践中证明简便易行,也可以避免人为造成候选人获选机会不平等的情况。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应当指出,在实行差额选举时,选举人应考虑被选举人的各方面因素,慎重选择人选,不能简单地按照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画选票。在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30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党龄有什么要求?

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对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内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31在选举中怎样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指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愿,切实保障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选择的权利。选举人的这种权利,是党章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那么,怎样才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呢?

第一,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选举人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有效地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和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

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在提名确定候选人的过程中,党组织要创造使选举人能充分发表意见的气氛和机会,以期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产生出大多数选举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决不允许在集中群众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时,由少数领导人按个人好恶取舍,更不允许少数人关起门来“内定”候选人。

第三,要保证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和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在选举中,如发生违背多数选举人意志或侵犯选举人权利的现象,每个选举人都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上级党组织应该在调查核实之后,按照党的纪律进行严重处理。

选举人应该十分珍视党章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在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慎重和严肃的态度。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参加对候选人名单的酝酿和讨论;对选举结果,要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不能因为当选的不是自己赞成的人就不尊重选举结果。

32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意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

(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

(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

33计票人如何产生?其职责是什么?

党内选举应设计票人,规模较大的会议还可设总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

34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监票人、总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35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36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7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38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39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40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1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达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42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43撤销代表资格需履行哪些手续?

撤销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党组织必须慎重对待。撤销代表资格需履行的手续一般是:(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大会召开前某个代表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44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45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46对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47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代表的名额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的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员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鉴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同的单位往往悬殊很大,所以不宜统一规定名额,只能规定一个大体的幅度,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名额,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8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党员反复酝酿,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提名,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特别注意代表候选人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指定。

(2)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反映广大党员意见的党员。应尽可能使所属党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要把好代表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代表的提名、选举不符合程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49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50选举办法应包含那些内容?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以及选举纪律等等。

 

 

 

 

 

 

高校党代会基本知识

 

 

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高等学校健全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联系学校实际,全面总结上届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研究确定下届党员代表大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的领导班子。通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使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在省委领导下,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为实现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推动学校各项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设置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制度是保证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制度。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院(系)级各类党的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均应按照相应任期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等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是高等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渠道,是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人数在500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等学校规模的扩大,绝大多数高等学校党员人数超过500人,也有相当一部分高等学校内设学院或其他二级单位党员人数超过500人,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四、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构成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根据党员数量,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可按以下掌握:党员人数少于50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100人左右;党员人数为500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00至200人;党员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00人。

  代表人选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他们应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坚持党性原则,是非分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够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代表人选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学校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

  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

  五、高等学校党委和纪委成员名额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名额,应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

  按照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党员总数多于4000名的高校,可批准设立党的常务委员会;党员总数少于4000名的高校,一般只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安排,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注重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和群众威信,保持年龄结构的梯次配备。要重视选拔优秀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进领导班子。

  六、高等学校党委和纪委委员选举办法

  高等学校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须经党委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所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选举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人数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人选中谁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选重新投票。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的人选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酝酿,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七、高等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根据党章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党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2008年5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建立了党代表大会任期制的基本制度。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员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依照党内制度规定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制度。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内民主的一种形式。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更加充分地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有助于调动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立党代会的权威,发挥党代会和党代表的作用,增强党的创新活力,有助于扩大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在高等学校建立和完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是发挥党代表作用、加强高等学校党内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探索,是提高党在高等学校执政能力的重要实践,也是坚持和健全高等学校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明确了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权利和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也对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做出了规定。高等学校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落实和完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

八、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职责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依据党章、《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的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党委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高等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发挥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党委八项主要职责。

九、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

《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关于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和产生方式的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高等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高等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与高等学校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高等学校纪委换届时,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应在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后,报上级组织审批。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党委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组成学校临时纪委,在适当的时候,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正式纪委。高等学校纪委成员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组织从高等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力求精干。高等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纪委书记一般应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高等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党委,应设立相应的纪委,配备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的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高等学校直属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应设纪检委员;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

    十、召开党代会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常委)会分析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条件具备,应提前3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沟通情况,经原则同意后,方可进行筹备。如尚不具备条件,需向—上级党组织写出延期召开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筹备工作基本完成后,组织部门起草《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关于召开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45天前报向上级党委报告。

     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名单(填写自然情况);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及候选人名单(填写自然情况);选举办法。请示及有关材料一式2份。

3.成立党代会筹备工作机构

     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组织组、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分工负责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就绪后,各组转为大会的工作机构。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即可全面开始各项工作。

     以上机构需要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4.发出关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党委即向所属党组织下发《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X次代表大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第X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代表选举工作完成时间及需报的材料,附名额分配表、代表名册样表。

5.基层党组织选举党代会代表

    选举单位按《通知》规定的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和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确定好代表候选人构成人数,组织下属党组织和党员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后下级党组织召开委员会按多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形成报告连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报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党委组织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批复候选人;发现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人选,要求选举单位及时更换;对需要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经党委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选举单位将其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单位接到批复后可组织差额选举,选举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6.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选出后,党委组织部对各选举单位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起草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全体会议主持词、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听取组织部长《关于党代会代表选举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书面批复各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结果。

7.研究下届“两委”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召开党委会,对下届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由党委会根据提名情况,按20%的差额比例,提出下届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8.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下届“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的请示及有关材料

    党委起草《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人选的请示》连同《“两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册》、《“两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自然情况》等附件,在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上报上级党组织。

9.起草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撰写,并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认真听取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党委全委会讨论定稿。纪委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先召开纪委会讨论通过,然后经同级党委全委会讨论定稿。

10.对党费进行审查并写出报告

    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负责写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查报告。

11.编制代表名册,提出有关人事安排名单

    (1)编制代表名册;

    (2)提出大会常务主席团、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3)提出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4)提出大会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未通过前为召集人)建议名单;

    (5)划分代表团,提出代表编组名单,确定各组联络员;

    (6)提出大会列席代表、邀请嘉宾建议名单;

    (7)大会预选和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12.做好党员代表大会材料准备工作

    (1)起草大会开幕词、闭幕词和两个会议的主持词;

    (2)起草大会议程、日程安排和大会须知;

    (3)起草上届党委负责同志在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上的讲话稿;

    (4)大会预备会议主持词;

    (5)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6)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7)关于党费收缴以及使用情况的报告(书面发给代表);

    (8)提供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与主要履历;

    (9)“两委”委员候选人选酝酿情况的说明;

    (10)党委工作报告(审议稿)、纪委工作报告(审议稿);

    (11)党委工作报告的决议、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

    (12)选举大会主持词;

    (13)起草大会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组织选举工作的主持词;

    (14)大会主席团第一、二、三、四、五次会议主持词;

    (15)提供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及选举办法(草案);

    (16)党委会第一次全委会主持词(含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第一次全委会主持词(含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

    (17)大会选举结果报告(样表);

    (18)大会总监票人岗位职责、监票人岗位职责、计票人岗位职责;

    (19)提供选票式样和计票统计表、计票结果报告单、清点人数报告单、领发选票报告单、收回选票报告单等样式;

    (20)编制代表用《材料目录》。

13.召开党委全委会,审议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基本结束后,即应召开党委全委会,听取筹备工作的情况汇报,审议通过:党委、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列席人员、邀请嘉宾人员名单;党委、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大会选举办法(草案);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以及大会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14.做好临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1)打印大会各种文件材料,并将有关材料装袋;

    (2)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和总监票人佩条;

    (3)准备选票、票箱等选举用具,计票需要的设备等;

    (4)布置大会会场;

    (5)向代表发出报到时间、地点的通知;

    (6)联系邀请上级领导;

    (7)落实代表和来宾接待、大会服务、用车、用餐等安排;

    (8)落实大会期间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标语、录像、照相等工作;

    (9)落实会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预备会议阶段

1.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发放相关材料

     代表报到后,由上届党委书记主持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主要内容是:

      (1)简要介绍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2)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议程(草案)、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其他有关确认事项进行说明;

      (3)布置各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

      (4)向代表提出开好大会的有关要求。同时向各代表团下发相关材料。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结束后,各代表团分别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

       (1)传达代表团召集人会议的内容;

       (2)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

       (3)审议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4)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和大会议程。各代表团会议结束后,召开党委会,大会秘书处汇报各代表团讨论情况,通过讨论结果。

3.召开大会预备会议

     清点大会人数并向大会报告;介绍大会筹备情况;通过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建议名单;通过大会议程(草案);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通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建议名单。

     预备会议结束后,将通过的报告、议程(去掉“草案”二字),名单(去掉“建议”二字),在其标题下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X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如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再印发)。同时,将代表证、列席证、工作人员证分别发给代表、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在大会期间佩带。

4.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通过大会日程(草案);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组建议名单;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大会副秘书长建议名单;通过列席代表建议名单;通过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通过“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情况说明;通过拟提交各代表团讨论的“两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通过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会后,将通过的上述名单(去掉“建议”二字),在大会日程的标题正文加上“(XXXX年X月X日,中国共产党XX第X次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字样,及时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人员(如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再印发)。

5.召开代表团会议

     传达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精神;公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主要履历并讨论;讨论选举办法及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6.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听取各代表团对“两委”候选人,对选举办法,对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讨论情况的汇报;通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审议讨论党委、纪委报告的决议(草案)。

(三)正式会议阶段

1.举行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式

     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大会开幕式。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后,大会执行主席报告代表出席情况并作出能否开会说明,公布这次大会执行主席名单;宣布党员代表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奏(唱)《国歌》;上届党委副书记致开幕词;上级领导讲话;上届党委书记作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书记作纪委工作报告。

2.召开各代表团会议

     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上届党委、纪委工作报告。

3.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

     听取各代表团对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听取讨论党委、纪委报告的决议(草案)情况的汇报。

4.召开选举大会

     正式代表参加,清点并向大会报告代表到会和会议有效情况。通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选人名单;通过选举办法(草案);通过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由总监票人主持选举工作。清点并报告正式代表人数,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或大会主席团汇总各代表团意见后,研究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两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等额选举。)代表按要求填写选举选票并投票;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票清点情况;休会,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人计票。

     计票完成后,填写《选举党委委员计票单》、《选举纪委委员计票单》并签字。然后填写《选举计票结果报告》,由总监票人先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5.召开大会主席团第四次会议

     大会主席团听取总监票人关于选举计票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两委”委员当选人名单;讨论确定党委、纪委第一次会议召集人。

6.举行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

     总监票人向大会公布选举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当选结果;表决通过关于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的决议;上届党委书记致闭幕词;宣布党代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7.纪委第一次全会

     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

8.党委第一次全会

     选举党委常委、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纪委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

(四)会后相关工作

1.向上级报告党代会选举结果

     党代表大会结束后,组织部起草党委文件,十五日内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一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当选情况的报告》,二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当选情况的报告》,并附两委呈报表。

2.党代会相关材料归档

     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收集相关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归档。党委组织部等部门根据需要收集相关材料在本部门归档。

 

 

 

 

 

 

 

 

 

 

 

 

 

 

 

 

关于成立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政院党发[2014]38号)

 

各中层党组织、各部门:

为了做好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经2014年4月1日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成立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  鹏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副组长:杨  平  学校办公室主任

杨景平  校党委组织部部长            

成  员:陈  平  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薛栓良  校总会计师、财务处处长

巩刚军  校党委宣传部部长

王维国  校党委统战部部长

陈文明  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学生处处长、人民武装部部长、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巩海平  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处长、法律硕

士教育中心主任

何瑞林  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

魏克强  教务处处长

郑高键  科研处处长

马虎银  对外合作联络处处长

王希芳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

谢智星  基建处处长

付向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

1、组织组

组  长:杨景平

成  员:陈  伟  袁宏中  赵向阳  马  静  王  景

2、秘书组

     组  长:杨  平

     成  员:陈  晖  陈  伟  彭煜然  高国富 尉志凌  武文凯  张建峰

  郭丽蓉  高  鹏

3、会务组

组  长:樊峰岗

成  员:孙学朝  岳  勇  齐卫忠  王  巍

4、宣传组

组  长:巩刚军

成  员:丁  岩  徐  进  张  莉

 

附件: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中共甘肃政法学院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

 

                         

 

 

 

 

 

 

  抄报: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                                                    

  抄送:校党委委员                                                            

  甘肃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

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四个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学校第二次党代会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组织组

1.负责与省委组织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2.负责召开第二次党代会的决议、请示、筹备工作方案、代表选举情况报告、大会工作报告等文件的起草和上报;

3.负责起草代表选举办法,提出代表条件及代表名额分配办法,组织代表选举并报校党委审批;

4.负责安排和指导各选举单位代表选举工作,协助代表资格审查组审查并批复各选举单位选举结果,起草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负责代表团的划分,组织各代表团正、副团长的选举;

6.负责起草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办法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7.负责学校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推荐和考察工作;

8.负责起草各类会议的议程、主持词等材料;

9.负责起草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10.负责制作选票,编制代表名册;

11.负责党代会有关材料的分发及主要会议材料的收集存档和整理汇编。

秘书组

1.负责起草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2.负责起草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3.负责起草省上领导讲话;

4.负责起草校党委书记在有关会议上的讲话;

5.负责起草大会决议草案;

6.负责起草大会开幕词和闭幕词。

会务组

1. 负责党代会筹备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二届一次全委会的组织;

2.拟定大会邀请领导、来宾名单报校党委审定后负责邀请及接待;

3.负责设计和布置党代会主会场及分会场,安排代表座席;

4.负责安排各小组讨论地点,分发各小组和代表的大会资料;

5.做好大会和代表的服务工作。

宣传组

1.负责制定党代会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全方位宣传,为第二次党代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负责建设“第二次党代会”专题网站,开设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历史回眸、党建知识、组织机构等栏目;

3.负责开办“第二次党代会”校园专题广播、在校报开办党代会专题或专版、制作宣传栏,介绍党代会筹备工作动态、有关知识和有关典型事迹,重点宣传学校第一次党代会以来,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等学校各项事业取得的优异成绩;

4.负责党代会新闻宣传报道和摄像、摄影。

 

 

 

 

 

 

 

 

 

 

 

 

 

 

 

 

 

 

 

 

关于印发《关于筹备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院党发[2014]54号)

 

各中层党组织、各部门:

现将《关于筹备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各中层党组织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扎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附件:1、《关于筹备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

       2、《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日程安排表》

 

 

 

中共甘肃政法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20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                                                                

  甘肃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关于筹备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

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

 

经2014年4月1日校党委会议研究,并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准,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定于2014年11月召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筹备召开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大会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总结学校第一次党代表大会以来的各项工作,全面分析学校的发展方位和形势,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选举产生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动员全校共产党员和师生员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学校改革和建设步伐,为实现学校“十二五”规划目标,创建政法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大会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届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中共甘肃政法学院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三、选举单位的划分

本次党代会的选举单位为学校各中层党组织。各中层党组织按照学校党委的安排,负责组织其所辖党员推荐选举党代表,并对酝酿提名校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校纪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征询意见。

四、代表的推荐选举工作

(一)代表名额及构成

我校现有党员3058人,其中正式党员2039人,预备党员1019人。在正式党员中,教职工党员为450人,离退休党员为111人,学生党员为1478人。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有关要求,按照党代会代表应具备先进性和广泛性的原则,本次党代会代表名额拟定为130名,约占全校正式党员总数的6.5%。其中,在岗教师党员代表、管理岗位党员代表、后勤保障岗位党员代表95名,占代表总数的73.1%;离退休党员代表10名,占代表总数的7.7%;本科生党员代表20名,占代表总数的15.4%;研究生党员代表5名,占代表总数的3.8%。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各选举单位应注重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带头创先争优的党员中推荐选举党代会代表。党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踏实,工作勤奋,爱岗敬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或其它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6.具备以上条件,近几年荣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表彰者可优先推荐。

(三)代表名额的分配

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按照本次党代会代表的总名额、代表结构以及各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数量、正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 

出席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要具有广泛性,主要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党员和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党员中推选,在代表组成中,要适当考虑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主要程序为:

1.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属党支部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各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由选举单位召开党委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汇总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查。

3.经校党委审查批复后,各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选举。选举结束后,各选举单位填写《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册》,连同代表推荐选举情况报告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五、第二届党委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纪委委员候选人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酝酿提名工作

(一)名额及构成

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审批意见,第二届党委会设委员11名,新一届纪委会设委员5名。按不少于差额20%计,党委委员候选人为13名,纪委委员候选人为6名。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确定。

(二)党委委员候选人、新一届纪委委员候选人及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提名,并提交中共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选举。选举可先提交各代表团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再提交大会等额选举。

六、认真做好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按照召开党代会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认真起草好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选举办法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七、有关要求

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做好第二次党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要针对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要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效果”的要求,各负其责,扎实工作,按时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筹备工作任务。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在推荐选举党代会代表等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选举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要通过选举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党代会代表,对党员进行一次增强党性和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

全体共产党员要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创先争优,以优异的成绩和扎实的工作迎接我校第二次党代会的召开。

 

附件:

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日程安排表

序号

时 间

工作内容和要求

1

2014.04

1.召开党委会,启动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

2.召开党委会,形成召开第二次党代会《决议》和《请示》,并上报省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成立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组。

2

2014.05

1.制定第二次党代会筹备工作方案;

2.动员和安排部署党代会筹备工作;

3.起草“两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等。

3

2014.07

1.起草完成“两委”工作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等初稿;

2.召开党委会,讨论报告,形成征求意见稿;

3.全面开展党代会宣传工作。

4

2014.07-08

在全校不同范围内征求关于“两委”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5

2014.09

1.印发第二次党代会选举工作通知,启动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

①    酝酿提出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②    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代表选举,并呈报选举结果;

③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形成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酝酿提出党代会“两委”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

6

2014.09.30前

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程序,讨论确定“两委”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审议“两委”工作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党代会筹备情况报告、党代会选举办法及“两委”一次全会选举办法等。

7

2014.10.20前

1.提出并确定大会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召集人、大会秘书长预备人选、代表团分组方案和代表团团长人选,拟定大会日程安排,印发关于召开第二次党代会的正式通知;

2.邀请出席大会的上级领导和嘉宾。

8

2014.10.25前

完成大会各项筹备工作。

9

2014.11

召开中国共产党甘肃政法学院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二届一次全委会。

10

2014.12

向省委组织部报批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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